•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衛授食字第1101104521號

    修正「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一條。

    附修正「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一條

    部  長 陳時中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一條、第二十一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