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國資科企字第1100140039號

訂定「限制合格廠商再申請級別認證及廠商所屬人員再任職期間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限制合格廠商再申請級別認證及廠商所屬人員再任職期間作業要點」

 

部  長 邱國正

 

限制合格廠商再申請級別認證及廠商所屬人員再任職期間作業要點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合格廠商經限制一定期間內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及不得擔任其餘合格廠商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廠商所屬人員),再申請級別認證或再擔任其餘廠商所屬人員之作業,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申請級別認證:指廠商經本部發給合格證明後,因廠商所屬人員有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並經廢止合格證明者,於限制期間屆滿後向本部辦理級別認證再申請之作業。

(二)限制再任職:指廠商所屬人員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情形者,經本部限制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其餘廠商所屬人員。

三、合格廠商之負責人或代理人曾犯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罪,且經本部廢止合格證明者,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限制期間如下:

(一)經判決有期徒刑未滿三年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限制一年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二)經判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未滿五年確定者,限制二年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三)經判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未滿七年確定者,限制三年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四)經判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未滿十年確定者,限制四年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五)經判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確定者,限制五年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本部認定合格廠商之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曾有或於僱用期間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且經本部廢止合格證明者,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限制期間如下:

(一)經判決有期徒刑未滿五年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限制一年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二)經判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未滿七年確定者,限制二年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三)經判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確定者,限制三年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

未經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情事者,限制其三年不得申請級別認證。

合格廠商所屬人員曾有或於僱用期間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限制再任職期間之基準如下:

(一)經判決有期徒刑未滿十年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於服刑期滿後,限制一年不得擔任其他廠商所屬人員。

(二)經判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確定者,於服刑期滿後,限制二年不得擔任其他廠商所屬人員。

四、廠商所屬人員曾有或於僱用期間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且經本部廢止合格證明,並限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申請級別認證者,符合下列條件時,得向主管機關再申請級別認證:

(一)經廢止合格證明後之限制再申請級別認證期間已屆滿。

(二)經本部限制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其他廠商所屬人員之情形,其限制期間已屆滿。

五、合格廠商未經本部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本部限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者,於限制期間屆滿後,得向本部再申請級別認證。

六、廠商依前點規定向本部辦理再申請級別認證,應依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規定提供相關申請文件,重新申請級別認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