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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四十六項、 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五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四十六項、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五項1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第一點第四十六項、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二點第五項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