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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農輔字第1100023340A號

修正「農民生活補貼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生活補貼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民生活補貼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作業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前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之農民。

(二)參加本會農糧政策之農民。

(三)本會選拔之百大青年農民(不含團隊組負責行銷者)。

(四)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前本會農民學院管理系統建檔有案,且仍具會員資格之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

(五)前四款以外向本會農業改良場、本會農業試驗所、本會茶業改良場、本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及各該分場(所)(以下簡稱改良場(所))申請並持有該場(所)核發實際耕作證明書之農民。

 本作業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後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或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之農民。

(二)符合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對象且曾依本作業規範提出申請者。

(三)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本會輔導參加農糧政策之農民。

(四)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至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本會農民學院管理系統建檔有案,且仍具會員資格之在地青年農民聯誼會(分會)成員。

(五)一百零九年領取漁民生活補貼且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農民。

三、前點第一項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始得核發農民生活補貼: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未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前點第二項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始得核發農民生活補貼: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或一百零九年度扣除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所得後,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未領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六、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農民,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提出申請。其中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農民,亦得向現居地基層農會申請。

 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對象,於本會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登載有案者,得由本會系統審查通過後,逕將農民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匯入該農民本人帳戶。

 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對象,視為已提出申請,由本會依相關系統登載資料予以審查通過後,逕將農民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匯入該農民本人帳戶。無法匯款者,得以現金、支票或匯票方式發給。

 農民對於前項審查結果有疑義,得於一百十年七月九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申請復查,並以一次為限。但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以外之農民,亦得向現居地基層農會申請。

九、符合第二點第一項各款之農民,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每人發給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其金額以匯入申請人本人帳戶方式或發放現金方式辦理之。

 符合第二點第二項各款之對象,於本作業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日修正前已死亡,前項金額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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