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部 長 陳時中
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牙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參加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國內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二年以上完整之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機構發給之訓練期滿證明文件;醫師於接受前述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但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領有外國之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
前項第一款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指由本部認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為之。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口試及操作考試三部分,筆試、口試及及操作考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操作考試。口試或操作考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三年。
具有外國之牙體復形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牙體復形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考試。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公布相關實證醫學文獻並建置題庫。
四、筆試以選擇題為主,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內容範圍如下:
(一)牙體復形科相關之基礎醫學、牙醫學與臨床治療。
(二)美容牙科學。
(三)牙科材料學。
口試以案例報告方式進行,由五名以上口試委員為之,內容應與筆試科目相關。
操作考試以模型方式進行,由五名以上委員為之,內容為直接或間接牙體復形窩洞之修形製備與填補。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操作考試成績以出席委員評分總分之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符合以下條件,筆試成績得每項次加一分,但最多不得超過十分:
(一)參加本部委託專科學會(以下簡稱委託學會)舉辦之病例競賽、研究論文競賽(包括口頭或壁報論文)、學術研討會口頭發表。
(二)投稿委託學會雜誌或國內外相關學術期刊等為第一作者。
前二項之執行細節,依委託學會訂定之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甄審相關規定辦理。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口試及操作考試日期、地點及其他相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費用,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一)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二)牙醫師證書影印本。
(三)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完訓之證明文件。
(四)依訓練課程基準所訂之參與病例證明。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甄審費。
有第五點所列加分事由,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第一作者投稿刊登於委託學會雜誌、國內外相關學術期刊證明,及牙體復形科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八、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間為六年。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期滿前申請展延者,得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經核准者,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九、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一百八十分以上,其中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參加委託學會之年會,每小時二分;參加委託學會舉辦之病例討論會、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一分。
(二)參加委託學會正式加入之國際組織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一分。
(三)參加委託學會主辦之學術活動中發表專題演講,每小時五分;發表論文(包括口頭或壁報論文),每篇一分。
(四)於委託學會雜誌刊登論文者,原著論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八分;其他共同作者,四分;其他著作原著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四分;其他共同作者,二分。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如為同一人,不重複計分。
(五)發表有關牙體復形學論文於同儕審查制之國內外醫學雜誌,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其餘共同作者,每人一分。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如為同一人,不重複計分。
(六)參加國內外公會、學會及其他學術單位舉辦之學術活動,每二小時一分。
(七)於教學醫院或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擔任牙體復形科專任主治醫師或教育部指定專任講師,每年十分;擔任兼任主治醫師或教育部指定兼任講師,每年五分。申請者應附在職或相關證明,送委託學會審定。
(八)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離島地區,或本部公告之山地離島、偏鄉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執業,或年滿六十五歲之資深專科醫師,參加委託學會之學術研討會及病例討論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應檢附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及費用: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證書展延費及再審查費。
十一、委託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該會得向申請人收取甄審費或再審查費,其收取之費額,委託學會應報本部備查。
十二、申請人應依第七點及第十點規定向委託學會提出申請,委託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後,統一交由本部複審。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結果,由本部通知委託學會,並發給合格者專科醫師證書;不合格者,由委託學會轉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委託學會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且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十四、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三年。
委託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委託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五、牙醫師經完成牙體復形科專科醫師訓練,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年十月四日止,申請牙體復形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考試:
(一)至申請日止,曾在教學醫院擔任臨床教學工作,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
(二)至申請日止,曾擔任專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三年內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經本部認可。
(三)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施行前,已領有中華民國牙體復形學會所發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經本部審查合格。
十六、有關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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