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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衛部心字第1101761328號

訂定「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部  長 陳時中

 

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 牙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參加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甄審:

(一) 在國內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至少全時二年或非全時三年以上完整之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機構發給之訓練期滿證明文件;醫師於接受前述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但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 領有外國之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

  前項第一款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指由本部認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為之。

三、 專科醫師甄審共分成筆試及口試(包括病例報告)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得保留三年。口試成績僅通過部分病例者,其筆試有效期限可展延一年。

(一) 筆試: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1、選擇五十分、問答五十分(內容包括固定、活動、顏面及植體贋復補綴,顱顎關節及相關之材料、生理及解剖學科)。

2、筆試題目由每屆甄審委員建立題庫,並於本部委託專科學會(以下簡稱委託學會)官網公告相關參考書目,考試前以抽籤方式決定考題。

(二) 口試(包括病例報告):

1、應提出符合下列三種狀況之病例(支柱牙得為人工牙根或自然牙):

(1) 上顎全口義齒及下顎雙側遠心端缺牙之贋復補綴(如下顎雙側遠心端缺牙非以可撤式局部義齒贋復補綴,應另提一例下顎甘迺迪第一類可撤式局部義齒之病例)。

(2) 上顎前牙最少六個單位牙冠牙橋(陶瓷類黏著型部分牙冠不可超過二顆)。

(3) 左或右同側上下顎對咬後牙缺牙之牙冠牙橋(上下顎至少一側為三單位或以上含自然支柱牙支撐之牙橋)。

2、應報告三病例之病史及治療計畫之原因、方法、預後,並回答相關問題,每一病例均應經半數以上口試委員同意後始通過口試。

  前項之執行細節,依委託學會訂定之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甄審相關規定辦理。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離島地區,或本部公告之山地離島、偏鄉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執業者,參加專科醫師甄審口試,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列三種狀況之病例,得擇其中二種進行病例報告。

  具有外國之贋復補綴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贋復補綴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

四、 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筆試一次及口試二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其他相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五、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費用,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一) 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二) 牙醫師證書影印本。

(三) 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完訓之證明文件。

(四)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五) 甄審費。

六、 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間為六年。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期滿前申請展延者,得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經核准者,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七、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一百八十分以上,其中第一款、第二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應達八十分以上。

(一) 參加委託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及聯合病例討論會,每小時一分。

(二) 參加委託學會舉辦之學術活動,擔任演講員,每小時三分。

(三) 參加國內各醫學院、醫學院牙科校友會、醫學中心所舉辦之贋復補綴課程,每小時一分。

(四) 參加牙醫學系教授與贋復補綴學有關之課程(以課表為依據),每小時一分。

(五) 參加中華牙醫學會年會,以大會所發學分之三分之一採計。

(六) 參加國際性贋復補綴牙科學術活動,每小時一分。

(七) 參加國內其他專科醫學會所舉辦與贋復補綴牙科學有關之課程,每小時一分。

(八) 參加委託學會認可之國內外年會、繼續教育課程公開演講(以邀請函或文宣為依據),每小時三分。

(九) 於中華民國贋復牙科學會期刊(Journal of Prosthodontics and Implantology)刊登論文者,原著論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十分;共同作者,二分;其他著作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共同作者,一分。

(十) 研究論文發表於委託學會認可之SCI雜誌,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十五分;其餘作者,每人三分。

(十一)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離島地區,或本部公告之山地離島、偏鄉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執業,參加委託學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及聯合病例討論會之積分,以二倍計算(應檢附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八、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費用:

(一) 申請書。

(二) 符合前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五) 證書展延費及再審查費。

九、 委託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該會得向申請人收取甄審費或再審查費,其收取之費額,委託學會應報本部備查。

十、 申請人應依第五點及第八點規定向委託學會提出申請,委託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後,統一交由本部複審。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結果,由本部通知委託學會,並發給合格者專科醫師證書;不合格者,由委託學會轉知。

十一、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委託學會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且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十二、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三年;如口試成績僅通過部分病例者,其筆試有效期間可展延一年。

   委託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委託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三、 牙醫師經完成贋復補綴專科醫師訓練,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年十月四日止,申請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口試:

(一) 至申請日止,曾在教學醫院擔任臨床教學工作,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

(二) 至申請日止,曾擔任專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三年內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經本部認可。

(三)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施行前,已領有中華民國贋復牙科學會所發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經本部審查合格。

十四、 有關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



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請參見PDF)



贋復補綴牙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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