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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漁四字第1101347669A號

修正「水產品產銷履歷環境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名稱並修正為「產銷履歷水產品環境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產銷履歷水產品環境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署  長 張致盛

 

產銷履歷水產品環境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符合前點之獎勵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前(一百十年度申請期間為七月十二至八月十三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為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之驗證機構:

(一)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如為公司,應檢附商業登記證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應有清晰戶名、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委託經營契約書、土地共同經營協議書或租賃契約。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五)涵括產銷履歷驗證範圍之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書,及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六)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驗證機構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彙整申請資料並繕造申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送本署審查。本署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核定,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撥款。

 本署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案件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實地抽查。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至少抽一件,必要時,得增加抽查筆數。

 有關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查、實地抽查及撥款事項,本署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四、獎勵金年度核算期間為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

 獎勵面積以產銷履歷驗證面積且完成放養量申報所載之經營面積為計算依據(包含水體面積及塭堤),獎勵面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獎勵金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獎勵面積每年每公頃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最高申請上限為五十公頃,計算至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二)獎勵面積之驗證有效期間未滿一年者,以有效月數占全年度比例計算,不足一個月者,不計。

(三)同一獎勵面積因變更農產品經營業者,由不同申請人取得驗證且驗證有效期重疊者,不重複發給獎勵金。



產銷履歷水產品環境獎勵要點第三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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