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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勞動發創字第1100510551號

修正「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第六點


部  長 許銘春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四)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用人單位首長與各級主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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