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教育部體育署發給國立體育高級中學運動績優選手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體育署發給國立體育高級中學運動績優選手獎學金實施要點」
署 長 張少熙
教育部體育署發給國立體育高級中學運動績優選手獎學金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學生就讀國立體育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及學校學生參加全國性層級以上運動賽會,特設運動績優選手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分為下列二類: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
三、申請標準: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人每學期八萬元,分上、下學期核發,每學期四萬元,前項發給條件,規定如下:
1、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項目前三名,團體項目(限網球及射箭等團體賽)前三名及教育部主辦之足球及棒球聯賽前三名者(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限)。
2、經正式選拔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東亞青運、亞運、奧運及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者。
3、經正式選拔代表我國參加國際中學運動會獲得前六名者。
4、獲得全國運動會前六名者(團體項目以實際下場比賽者為限)。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發給條件及金額如下:
1、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亞洲青年、世界青年及亞洲青年運動會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正式比賽(亞洲青少年錦標賽Asian Youth Championships、世界青少年錦標賽World Youth Championships、亞洲青年錦標Asian Junior Championships、世界青年錦標賽World Junior Championships、亞太青少年暨青年柔道錦標賽ASIA-OCEANIA Cadets & Junior Judo Championships),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團體項目前二名:選手每人四萬元。
2、經正式選拔賽獲選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中學運動會,獲得前三名:選手每人四萬元。
3、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東亞青運、亞洲錦標賽(盃)及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選手每人八萬元。
4、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世界錦標賽(盃)獲得前六名、亞運獲得個人前三名者:選手每人十二萬元。
5、經正式選拔賽獲選代表國家參加奧運獲得前八名:選手每人二十萬元。
四、學生符合前二點所定條件者,應檢具運動競賽成績獎狀證明影本、比賽秩序冊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應於下列時間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優秀選手獎學金: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二)菁英選手獎學金:每年二月底前。
(三)高三應屆畢業生: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專案辦理前二項之申請。
(四)申請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在同一年度內,同一選手參加多次或同次運動競賽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時,僅得就最高成績之一項資格申請之。
(五)學生在學期間獲頒菁英選手獎學金者,得兼領當學年度優秀選手獎學金。
五、學校受理申請後,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初審
1、由學校組成初審小組,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專任運動教練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擔任;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學校應於各類獎學金申請後一個月內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函報本署辦理複審。
(二)複審
由本署自行或組成小組審查,審查通過及核定者,以書面通知學校轉知學生。
六、本獎學金所需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於年度結束前,將該年度辦理成果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備查。
(二)本署為落實本經費之執行成效,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訪視。
八、附則:申請本獎學金之文件、資料有虚偽不實者,本署得撤銷請領資格;已撥款者,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領人限期返還。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