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78875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第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第七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充實學校午餐人力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補助比率及金額標準
本要點補助地方政府之比率及金額標準如下:
(一)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依本署核定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屬第一級者,依計畫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二)補助金額標準:
1、營養師:正式編制內營養師,每人每一年新臺幣(以下同)八十四萬元;非編制內約聘僱營養師,每人每一年五十四萬元。
2、廚工:
(1)廚工以月薪僱用者,每人每一年最高補助三十五萬元,包括依法應參加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五日,每年工作十二個月。補助每月基本工資,並包含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
(2)以時薪僱用者,依實際僱用工時,依前開額度,按比率計算補助金額。
(3)依學校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選擇以月時薪或時月薪僱用;超過補助金額部分,由地方政府或學校自籌。
(4)初任以第一級之薪資計算,爾後依年度考績調整支給級次,最高補助至第三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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