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彭富源
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定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其結束時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前項課業輔導,每週不得逾五日,全學期不得逾九十節,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寒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一百二十節。
前二項所定之節,每節為五十分鐘。
五、學校向參加課業輔導之學生,收取課業輔導費之數額、收費及退費程序,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前項收費數額,其平均後每節單價,應於新臺幣(以下同)十五元至二十五元間,由學校依課業輔導辦理情形,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學生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學校得酌情減免第一項課業輔導費收取數額,或由學校協助申請其他替代繳費補助方案;其清寒減免之境遇條件、減免收費數額之比率及申請減免或替代繳費補助方案之程序,由學校依課業輔導辦理情形,自行於補充規定訂定。
七、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最高以四十五人為原則,並得自由編班。
九、課業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得於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賸餘款應發還學生。
(二)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不得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前項支用項目之用途,學校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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