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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農金字第1105064606A號

修正「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保險試辦地區為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花蓮縣,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鄉(鎮、市、區)。

第 十四 條  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保保險人受理申請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保險人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核撥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

第 十八 條  (刪除)

第 十九 條  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要保人自繳,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

  農險基金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彙整前項專戶(帳)管理及運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二十 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之再保險事宜,應依本法第十二條主管機關所定危險分散與管理機制辦理。

  農會辦理本保險,其保險專戶(帳)於本法第十二條施行前之結餘款,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轉入農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經主管機關公告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其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應依公告所定期限轉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戶或基金。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施行。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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