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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台內消字第1100821037號

主  旨:預告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12條第3項。

三、「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電話:02-81959235

(四)傳真:02-8911426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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