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台內消字第1100821037號
主 旨:預告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12條第3項。
三、「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6樓
(三)電話:02-81959235
(四)傳真:02-89114268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徐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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