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防檢四字第1101494352A號
修正「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七點
局 長 杜文珍
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核可蘭園或核可溫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防檢局得暫停該蘭園或溫室輸出作業:
(一)輸入國通知暫停。
(二)輸出植株經輸入國檢疫截獲工作計畫所列檢疫有害生物。但輸往澳大利亞植株經截獲細菌性軟腐病菌(Dickeya fangzhongda)者,不在此限。
(三)輸澳大利亞核可蘭園或溫室經澳方通知其輸澳植株檢疫不合格率(Quarantine failure rate)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連續二次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連續二次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前項第一款情形之輸出作業暫停期間及恢復方式,依輸入國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情形,暫停輸出檢疫作業至少二個月;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情形,暫停輸出檢疫作業至少六個月。
前項暫停輸出檢疫作業於該核可蘭園提供調查報告及採行改善措施,並經防檢局檢查確認後,始得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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