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防檢四字第1101494352A號

修正「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七點

 

局  長 杜文珍

 

核可蘭園外銷生產栽培作業管理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核可蘭園或核可溫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防檢局得暫停該蘭園或溫室輸出作業:

(一)輸入國通知暫停。

(二)輸出植株經輸入國檢疫截獲工作計畫所列檢疫有害生物。但輸往澳大利亞植株經截獲細菌性軟腐病菌(Dickeya fangzhongda)者,不在此限。

(三)輸澳大利亞核可蘭園或溫室經澳方通知其輸澳植株檢疫不合格率(Quarantine failure rate)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連續二次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連續二次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前項第一款情形之輸出作業暫停期間及恢復方式,依輸入國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一目情形,暫停輸出檢疫作業至少二個月;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情形,暫停輸出檢疫作業至少六個月。

 前項暫停輸出檢疫作業於該核可蘭園提供調查報告及採行改善措施,並經防檢局檢查確認後,始得恢復。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