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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農際字第1100062820A號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影響之國際行銷及網路購物振興措施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二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影響之國際行銷及網路購物振興措施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二點附表一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影響之國際行銷及網路購物振興措施作業規範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申請海外市場擴大行銷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對象:

1、海外行銷獎勵:

(1)水果: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

(2)花卉: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或一百零八年間具連續六個月以上花卉出口實績之法人、團體或個人。

2、外銷生產成本獎勵:外銷農產品之生產者。

(二)受理單位:

1、水果: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2、花卉:

(1)切花(葉)類: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2)國蘭:台灣國蘭產銷發展協會。

(3)蘭科植物瓶苗與種苗(國蘭、切花除外):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

(4)馬拉巴栗類園景觀葉盆栽:中華盆花發展協會。

(5)空運包艙獎勵:台灣花卉輸出業同業公會。

(6)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依其花卉種類之公協會受理。

(三)獎勵基準:

1、水果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二。

2、花卉海外行銷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三。

3、外銷生產成本獎勵之品項及實施期間及獎勵基準如附表四。

 

(四)申請程序:

1、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1)出口報單影本。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後出口水果者,應檢附海關開立之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出口證明聯)。

(2)運輸業者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

(3)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前出口者,申請水果獎勵應另檢附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但進口國無需求者,免附。

(4)申請花卉獎勵者,應另檢附生產成本獎勵申報表。

(5)依附表二外銷產品供貨單位屬外銷供果園者,應另檢附合作意願書及供貨證明(提貨單)。

2、經本會審查通過後,除外銷生產成本獎勵由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撥付外,其餘由受理單位撥付獎勵金至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影響之國際行銷及網路購物振興措施作業規範第四點附表及第二點附表一(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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