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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經授水字第11020215590號

修正「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第二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第二點、第六點


部  長 王美花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第二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二、本獎勵對象優先以本部水利署輔導之大用水戶,依法設立公司登記並營運二年以上,且採行本部水利署輔導節水計畫所提出之節水方案或自輔導以後以其他方式完成實質節水改善者。

  前項獎勵對象分下列兩組:

(一)領有工廠登記資料者,屬工業組。

(二)前款以外者,屬非工業組。

  第一項各組優先獎勵對象之報名未達十家時,開放第二階段獎勵對象報名至十家為止。

  第二階段獎勵對象為自一百零七年以後輔導者:

(一)工業組:本部工業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輔導每月用水量一千噸以上之廠商,依法設立公司登記並營運二年以上,領有工廠登記資料者。

(二)非工業組:教育部輔導每月用水量一千噸以上之學校。

六、本要點評分方式,依其節水成效、投資成本及衍生效益三方面給予不同權重之評分,並以五十分最低門檻分數,評分項目及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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