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航務字第1101610564A號

修正「貨櫃集散站入侵紅火蟻監測與防治及管制標準作業程序」第三點、第四點及附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貨櫃集散站入侵紅火蟻監測與防治及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第三點、第四點及附圖

 

局  長 葉協隆

 

貨櫃集散站入侵紅火蟻監測與防治及管制標準作業程序第三點、第四點及附圖修正規定

三、檢查防治

(一)監測工作:業者定期依下列頻率及大雨過後應進行自主檢查,並填列監測紀錄表(附件一):

1、經列管且尚未解除者,每一個月一次。

2、位於普遍發生區者,每二個月一次。

3、港口貨櫃集散站每四個月一次。

4、位於其他地區者,每六個月一次。

5、同時符合者,以頻率高者為準。

(二)防治工作:

1、發現紅火蟻後,由業者聘雇承商及防治人員進行防治,並填列防治紀錄表(附件二)。

2、為提升防治成效,請業者於防治時一併通知周遭單位配合防治。

(三)查核工作:

1、由本局各航務中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查核並填列查核紀錄表(附件三),經受查業者簽章確認。

2、前目規定涉國際商港業者之查核紀錄表,委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港務分公司)辦理查核,相關紀錄每年六月、十二月月底前送本局(轄管航務中心)彙整。

 

四、管制方式

(一)監測作業

1、使用誘餌誘集法(選用市售品牌原味洋芋片為誘餌)自主檢查/巡查:於貨櫃集散站內四週、花圃植栽、水溝旁設置餌站監測紅火蟻是否入侵,各餌站間相距一百公尺為原則,餌站之設置得依現場作業情況或地形斟酌調整,監測紀錄(含照片,並應近拍誘餌,以呈現監測結果)由專人負責填列。

2、餌站設置與回收:選定餌站設置處後,應清除地面雜草或障礙物,將誘餌直接置於地面(務必確定緊貼地面),四十至六十分鐘後回收。

3、如現場無法立即判定是否為紅火蟻者,樣本或照片應送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以下簡稱紅火蟻中心)或農委會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進一步鑑定。

4、如貨櫃集散站內為紅火蟻發生區,除定期監測外,大雨過後亦應於紅火蟻可能入侵之水溝等管道附近加強偵測。

(二)防治作業

1、承商及防治人員:承商應為具紅火蟻防治能力之學術單位、法人機關或病媒防治業者;其受雇之防治人員應經紅火蟻中心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合格證。

2、貨櫃集散站內依「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持續進行餌劑防治;如發現蟻丘,依該作業程序所載核准使用之紅火蟻防治觸殺型藥劑處理蟻丘。

3、貨櫃內檢出紅火蟻時,應噴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觸殺型藥劑緊急防治或燻蒸處理,以避免紅火蟻隨貨櫃擴散。

(三)管制作業

1、業者發現紅火蟻時應通報本局。但貨櫃集散站位於國際商港者,應先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由該機構通報本局,並由本局通報紅火蟻中心及當地縣(市)政府。

2、通報案件由紅火蟻中心登錄系統列管,並將案件相關資料送交通部、本局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督導業者進行防治。另針對貨櫃內檢視出紅火蟻,應記錄處理情形及貨櫃流向以利追查。

3、列管案件期間,貨櫃集散站應由專人持續防治,並填列防治紀錄表(含照片);防治完成並持續監測六個月以上無發現紅火蟻時,得檢附相關紀錄,依農委會「紅火蟻偵查、監測及防治效果評估標準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解除列管,並將解除列管情形由本局陳報交通部。



貨櫃集散站入侵紅火蟻監測與防治及管制標準作業程序第三點、第四點修正附表、附圖(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