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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農授金字第1105084731C號

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二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2、禽畜糞堆肥場:每一借款人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六)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借款人貸款二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以上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未包含前項第四款者,以所貸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之金額為準。

(二)所貸類別(含尚有餘額部分)包含前項第四款者,為第四款所定最高貸款額度加計所貸第四款以外之其他各類別所定最高貸款額度中最高者之合計金額。

 

(三)新貸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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