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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87051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作業要點」第八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本專班補助經費之使用項目及支用基準如下:

(一)學生:

1、獎助金:依本署核定之計畫書,完整參加本專班者,發給獎助金;本專班為一學期者,於學期結束後,發給每人最高五千元;本專班為一學年者,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後,一次發給每人最高一萬元,並優先獎助弱勢學生。

2、業界實習補助款:參加業界實習者,發給膳費及雜費,每人每日二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六千元。

3、保險費:赴產業機構實習者,為其投保團體意外保險,並全額補助保險費。

4、就業獎勵金:畢業後從事與本專班所屬群、科相關工作,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就業三個月,且十月份仍在職者,發給每人一萬元。但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發生,經本署另公告學生畢業後就業期間及在職期限者,不在此限。

5、膳費:參與一日職場體驗活動或其他本專班類似活動超過用餐時間者,發給膳費,每人每餐八十元。

(二)教師:

1、授課鐘點費:配合課程規劃或調整,增加教學節數者,發給鐘點費;校內教師,每節四百至五百五十元,業界專家(業師),每節八百元。

2、教師輔導費: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輔導者,發給輔導費;每星期每班至多排定二人次,每人次發給三節鐘點費。

3、交通費: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輔導訪視,或擔任業界專家協同教學者,發給交通費;依實際往返核實報支。

(三)學校:

1、補充保險費:學校依法規所需支付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

2、租車費:專班赴職場體驗或產業機構實習之租車費。

3、設備維護費及實習材料費:專班學生實習所需之設備維護及材料費用;最高補助各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4、物品耗材費:辦理專班所需之相關文具耗材費用;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十。

5、差旅費:依實際需求核實報支。

6、雜支: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

    學校應就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學生獎助金之發放,訂定相關規定,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本專班學生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就業獎勵金發放規定者,學校應彙整畢業學生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證明、薪資證明及在職證明計三種),向本署辦理請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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