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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觀業字第11030024271號

修正「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暫停辦理國內旅遊衍生作業成本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暫停辦理國內旅遊衍生作業成本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附件一


局  長 張錫聰


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暫停辦理國內旅遊衍生作業成本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旅遊適用期間及解約退費期間:

(一)補助對象:辦理國人國內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二)補助國內旅遊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三)辦理解約期間:受補助對象須於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二十六日止辦理解約。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期間,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三、本要點補助內容:

(一)組團兩天一夜以上國內旅遊解約之行政作業費用:以旅行業者已招攬之團員總團費百分之五計算,未有退費證明者,不予採計補助費用。

(二)每家旅行業以申請十二團為限,設有分公司者每一家分公司可再增加五團,每團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萬元。

四、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組團國內旅遊最遲應於本局發布暫停出團期間前,完成收取已預定團費或定金。

  旅行業申請補助最遲應於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暫停辦理國內旅遊衍生作業成本補助要點第五點附件一(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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