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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農授漁字第1101335525號

修正「遠洋漁業鼓勵作業及拓銷獎勵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遠洋漁業鼓勵作業及拓銷獎勵作業規範」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遠洋漁業鼓勵作業及拓銷獎勵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申請條件:

(一)經營者之漁船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九年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出港赴經濟海域以外水域作業累計達三十日以上。

(二)經營者之漁船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間,無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規定。

(三)經營者之漁船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間捕撈之大目鮪、黃鰭鮪、旗魚類、鯊魚類及鬼頭刀漁獲,於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交易或轉載,並取得卸魚聲明審查決定書或轉載確認收繳通知書。

五、申請期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受理單位計畫日起至一百十年九月十五日止。

八、執行方法:

(一)受理單位應敘明在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所轄魚市場或所屬會員漁船捕撈之大目鮪、黃鰭鮪、旗魚類、鯊魚類及鬼頭刀漁獲數量,研提計畫後送本會審查。

(二)本會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統計漁船作業天數,及獎勵期間國內外市場大目鮪、黃鰭鮪、旗魚類、鯊魚類及鬼頭刀漁獲交易量等資訊,提供受理單位通知漁船經營者申請獎勵。

(三)受理單位應每月彙整申請對象名冊、數量、金額等申請資料,送本會審查;案件經本會核定後,受理單位應於核定後三十日內按核定金額撥付。

九、申請對象依本作業規範領取獎勵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申請對象經營之漁船所捕撈大目鮪、黃鰭鮪、旗魚類、鯊魚類及鬼頭刀等漁獲,無進入市場交易或轉載。

(二)同批漁獲物重複申領。

(三)申請對象所提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四)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有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經本會核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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