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漁四字第1101347811A號
修正「產銷履歷水產品環境獎勵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產銷履歷水產品環境獎勵要點」第三點
署 長 張致盛
產銷履歷水產品環境獎勵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符合前點之獎勵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前(一百十年度申請期間為七月十二日至八月十三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為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之驗證機構:
(一)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如為公司,應檢附商業登記證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應有清晰戶名、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委託經營契約書、土地共同經營協議書或租賃契約。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付。
(五)涵括產銷履歷驗證範圍之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書,及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六)其他經本署指定之文件。
驗證機構應於每年申請截止日後十五日內彙整申請資料並繕造申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送本署審查。本署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核定,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撥款。
本署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案件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實地抽查。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至少抽一件,必要時,得增加抽查筆數。
有關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查、實地抽查及撥款事項,本署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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