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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局影(推)字第11030049662號

修正「電影人才培訓輔導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電影人才培訓輔導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電影人才培訓輔導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申請補助者及獲補助者資格

(一)申請及獲前點各款類別補助者,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曾獲本局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曾獲本局補助、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及賠償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二)申請及獲前點第一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前款規定,並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國內開設電影相關課程之大專校院。

2、國內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電影相關財團法人、協會、公(工)會。

3、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三)申請及獲前點第二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且與申辦補助項目活動內容直接有關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四)申請及獲前點第三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為國產電影片之前製、攝製、後製工作,邀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之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五)申請及獲前點第四款類別補助者,應為符合第一款規定,並具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

2、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最近一年從事與海外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直接相關工作之自然人。

四、申請案及獲補助案應備條件

(一)申請及獲補助之活動應於第七點第一款所定各梯次之申請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期間辦理完畢。

 

(二)申請及獲補助之活動應未獲本局、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捐)助。

(三)申請及獲補助之活動應非屬政府機關(構)或其他人委託辦理者。

(四)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一款類別活動補助者,應符合前三款及下列各目規定:

1、電影專業訓練課程活動總時數應達二十小時;電影專業研討會活動總時數應達六小時;電影專題講座活動總時數應達三小時。

2、前目活動均應對外公告開放給不特定人參加,且非屬申請及獲補助者開設給學生選修之在學課程或員工在職訓練。但屬跨校或跨科系之選修課程不在此限。

3、電影專業訓練課程、研討會及專題講座內容,應為提升電影相關技能(例如編劇、導演、製片、攝影、燈光、音效、剪輯、後製、演出、發行、視覺設計、配樂、數據分析、典藏修復及研究、膠片沖印技術,或跨界技術合作等)。

(五)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二款類別活動補助者,應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及下列各目規定:

1、實習者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為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或於申請年度之前二年內曾參加獲本局補助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之學員。

2、每位實習者之實習總天數應達十五日。

3、申請及獲補助者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實習者投保;未屬勞工保險條例適用對象及範圍者,申請及獲補助者應以其他商業保險替代之。

(六)申請及獲第二點第三款類別活動補助者,應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且來臺進行國產電影片技術指導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應係獲申請者邀請,且技術指導總時數應達二十小時。

(七)申請及獲第二點第四款類別活動補助者,應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及本款第一目規定;其為電影事業申請或獲補助者,並應符合本款第二目規定:

1、活動總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且不得逾半年。

2、赴海外參加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之參訓人員,以申請及獲補助者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員工,且其從事之工作應與海外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直接相關。

五、補助上限及應注意規定

(一)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二)獲第二點各款類別活動補助者,補助金應用於各款活動相關之項目。但屬下列各目支出費用,不予補助:

1、辦理第二點各款類別活動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學員獎勵金、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辦公室租金等開銷)。

2、向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獲補助者或其關係企業之代表人、負責人,租賃其擁有所有權之場地、房舍、設備費用。

3、來臺進行技術指導之國外電影專業人士、赴海外參加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者之膳雜費、零用金、保險費。

(三)申請補助金核銷,均應附原始支出憑證,實報實銷。但涉及下列費用項目者,並應依各該目規定計算補助上限:

1、講座鐘點費:「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

2、出席費、稿費:「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3、國內交通及住宿費:「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4、國外住宿費:「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七、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每年度分二梯次申請,如有變動本局將另行公告。

1、第一梯次:申請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十五日期間之活動,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十五日止。

2、第二梯次:申請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十五日期間之活動,申請期間自當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請方式:

1、付郵掛號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以郵戳為憑,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電影人才培訓輔導要點補助」字樣。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託他人(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六時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達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並以本局收發章戳為憑,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電影人才培訓輔導要點補助」字樣。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案檢附之文件,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九、補助金核撥之申請

(一)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活動執行完畢後,依同意補助函所載期限內,檢具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但獲補助活動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日(前)已執行完畢者,獲補助者應於收到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二)獲第二點第一款類別活動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活動名稱、內容、師資或講座名單、載明日期及時間之課程或時程表、參與訓練課程學員名單及簽到簿、參與研討會及講座人員簽到簿、活動宣傳執行證明、活動成果效益、活動側錄照片或錄影、滿意度調查、檢討及改善建議。

3、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1)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其他機關補助金額及其他衍生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負責人印章)。

(2)費用結報明細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黏貼於憑證用紙,並依序編號裝訂成冊。

4、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三)獲第二點第二款類別活動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

(1)總結報告(應按每一實習者分別填列)。內容應包含實習者姓名、身分(其為國內大專校院在學學生,應附學生證影本;其為申請年度之前二年內曾參加獲本局補助之電影專業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之學員,應附相關證明)、實習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實習內容(應附實習側錄照片或錄影證明)、實習期程(應附實習者簽到退紀錄證明)及實習考評。

(2)實習者出具之實習心得報告(應按總結報告所列實習者之順序,分別附列)。

3、獲補助者為實習者於實習期間依第四點第五款第三目投保之證明文件(應按總結報告所列實習者之順序,分別附列)。

4、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1)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其他機關補助金額及其他衍生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負責人印章)。

(2)費用結報明細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黏貼於憑證用紙,並依序編號裝訂成冊。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四)獲第二點第三款類別活動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國外電影專業人士技術指導內容及效益、指導時程、公開交流活動內容及效益、心得及建議,側錄照片或錄影。

3、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1)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其他機關補助金額及其他衍生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負責人印章)。

(2)費用結報明細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並依序編號裝訂成冊。

4、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五)獲第二點第四款類別活動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一份。

2、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參與海外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內容、時程表、成果效益、心得及建議、側錄照片或錄影。

3、主辦單位核發參訓人員(獲補助者為自然人時,指該獲補助者)參與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電影專業培訓、實習等活動之結訓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4、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1)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其他機關補助金額及其他衍生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負責人印章)。

(2)費用結報明細表。

(3)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黏貼於憑證用紙,並依序編號裝訂成冊。

5、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六)核銷應注意事項:

1、申請機票費用者,應檢附下列證明,並均黏貼於憑證用紙: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2、申請住宿費用之發票或收據,應載有住宿者姓名、住宿起訖日期、住宿地點、名稱及金額。

3、申請之款項,如屬個人先行墊付之情形,應另檢附支付者開立予獲補助者之費用領據。

4、補助款項如涉外幣換算,應附水單或信用卡帳單,依前揭文件所列匯率予以核給;無前述憑證,則以原始憑證開立日期(如逢國內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為準。

(七)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獲補助案企畫書所列經費總預算者,本局得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未達者,本局得依獲補助者實際支出之總經費乘以原核定之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

(八)申請核撥之文件、資料經本局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所載內容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補助金核算通知後,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據(統編為31839713)及撥款帳戶存摺(戶名應為獲補助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企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獲補助者辦理補助案活動,應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獲補助者應依前點第一款、第八款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七)獲本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類別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文宣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八)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九)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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