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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1份。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