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風浪板及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香蕉船及拖曳浮胎活動注意事項」及「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水上腳踏車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風浪板及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香蕉船及拖曳浮胎活動注意事項」及「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水上腳踏車活動注意事項」
處 長 徐振能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風浪板及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雲嘉南濱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風浪板、立式划槳水域遊憩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將下列文件送達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四、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前點第三款名冊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單次活動應編組進行,一組以十艘為上限,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並應備置救生(艇)設備及通訊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風浪板、立式划槳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業者名稱,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並經書面確認。
(五)帶客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者,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及本處通報。
五、業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個人身分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不得於無人看管海域獨自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
(三)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六、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香蕉船及拖曳浮胎活動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雲嘉南濱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水域遊憩活動(包括甜甜圈、鴛鴦艇及大力水手等拖曳載具),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於實際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將下列文件送達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四、業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者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六、業者應於活動前,應告知遊客相關活動規則或要領,至少包含以下項目:
(一)浮具承載量、乘坐姿勢、是否翻覆落水或翻覆時機(訊號)等。
(二)活動中若不慎落水,要保持鎮定,避免碰撞,讓身體保持頭上腳下之姿勢浮在水面上,等待救援。
(三)遇有緊急危難時,得以手勢或救生衣所附口哨,迅速通知救生員處理。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香蕉船、拖曳浮胎裝備,於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並須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確認遊客已穿戴妥當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四)準備拖拉動作前,需再次檢查扣環及相關輔具是否準備妥當,活動期間並隨時檢查各救生衣扣環及拉鍊是否因操作有鬆脫之虞。
八、業者於活動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同時有二組以上進行活動,應保持安全距離。
(二)活動途中若有遊客不慎落水,應立即救援。
九、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安全頭盔,活動期間應隨時檢查扣環、拉鍊及繫繩是否鬆脫,避免在翻覆時發生溺水事故。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
(三)孕婦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
(四)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繫繩。
(五)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十、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一、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水上腳踏車活動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雲嘉南濱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水上腳踏車水域遊憩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腳踏車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腳踏車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者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將下列文件送達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水上腳踏車之型號、數量及載客數。
(五)其他經指定應提送之文件。
四、業者於單次活動應編組進行,一組以二十人或十艘水上腳踏車為上限,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並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
五、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水上腳踏車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救生衣須標示業者名稱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及本處通報。
六、業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
(三)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七、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