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文藝字第11030233142號
修正「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點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收件(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並填寫相關申請表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四)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十、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捐)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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