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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衛部心字第1101761748號

訂定「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部  長 陳時中

 

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牙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申請參加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國內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至少全時二年或非全時三年完整之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機構發給之訓練期滿證明文件;醫師於接受前述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但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領有外國之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

  前項第一款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指由本部認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為之。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案例甄審及口試三部分,筆試不合格者,不得參加案例甄審;案例甄審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成績得保留三年。口試不及格者,筆試成績及案例甄審得保留三年(已抽選口試之案例不得保留)。

(一)筆試: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之選擇題為主,採百分法計算,不倒扣,六十分為及格。其內容包括與牙周病學及牙科植體學有關之各基礎及臨床學科。

(二)案例甄審:應親自完成五件案例,其中牙周手術至少三例,植牙手術至少一例,且手術病例應完成最後一區手術後追蹤滿一年以上;非手術病例,應完成基本治療後一年以上之觀察。

(三)口試:於五例案例中抽選二例進行病例報告及口頭問答,且口試委員四位中至少三位委員評分達六十分以上始為通過。

  前項之執行細節,依本部委託專科學會(以下簡稱委託學會)訂定之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相關規定辦理。

 

  具有外國之牙周病專科醫師資格,經審查該外國牙周病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案例甄審及口試。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公布相關實證醫學文獻並建置題庫。

四、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案例甄審及口試日期、地點及其他相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五、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費用,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一)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二)牙醫師證書影印本。

(三)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完訓之證明文件。

(四)牙周病相關論文一篇(著作發表期刊應為SCI、科技部、醫策會認定期刊或臺灣牙周病醫學會雜誌接受刊登函或刊登者,且應為著作之第一作者)。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六)甄審費。

六、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間為六年。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期滿前申請展延者,得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經核准者,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七、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一百八十分以上,其中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參加委託學會主辦之年會學術研討會或教育課程,每小時二分。

(二)參加委託學會主辦之繼續教育課程、聯合病例討論會,每小時一分。

(三)在委託學會主辦之年會、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擔任演講者,每場次(至少三十分鐘)六分;主持人,每場次三分;論文發表、壁報、桌面示範之第一作者,每篇四分;指導者,每篇二分。

(四)牙周病學科相關著作:

1、在「臺灣牙周病醫學會出版之醫學雜誌」刊登論文,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十分;非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之其他共同作者,二分。其他著作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共同作者,一分。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如為同一人,不重複計分。

2、證書有效期間內於委託學會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有關牙周病學論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每篇六分;其餘作者,每人一分。

(五)參加委託學會認可之國內(外)相關牙周病專科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一分。

(六)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離島地區,或本部公告之山地離島、偏鄉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執業,或年滿六十五歲之資深專科醫師,參加委託學會之學術研討會及病例討論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應檢附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八、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應繳交下列表件及費用: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四)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五)證書展延費及再審查費。

九、委託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該會得向申請人收取甄審費或再審查費,其收取之費額,委託學會應報本部備查。

十、申請人應依第五點及第八點規定向委託學會提出申請,委託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後,統一交由本部複審。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結果,由本部通知委託學會,並發給合格者專科醫師證書;不合格者,由委託學會轉知。

十一、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之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委託學會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且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資料,除留供研究外,保存二年。但依第三點第一項保留筆試成績或案例甄審者,應保存三年。

   委託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委託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三、牙醫師經完成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年十月四日止,申請牙周病科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案例甄審及口試:

(一)至申請日止,曾在教學醫院擔任臨床教學工作,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

(二)至申請日止,曾擔任專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三年內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經本部認可。

(三)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施行前,已領有臺灣牙周病醫學會所發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經本部審查合格。

 

十四、有關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請參見PDF)



牙周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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