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經標三字第11030004550號
修正「資訊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資訊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一點、第四點
局 長 連錦漳
資訊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特定規範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一、為認可及管理資訊類商品指定試驗室,確保指定試驗室之檢測能力,特訂定本規範。
四、指定試驗室應指定資深技術人員或確保技術有效性之人員以上之管理人員,擔任報告簽署人。
報告簽署人對所簽署之試驗報告及其相關作業應具有監督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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