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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觀澎管字第11003002872號

訂定「澎湖國家風景區風浪板活動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注意事項」及「澎湖國家風景區拖曳傘及滑水板活動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澎湖國家風景區風浪板活動注意事項」、「澎湖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注意事項」及「澎湖國家風景區拖曳傘及滑水板活動注意事項」

 

處  長 許宗民

 

澎湖國家風景區風浪板活動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風浪板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從事風浪板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風浪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風浪板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指定應提送之文件。

四、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風浪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風浪板活動者,應至少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並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

五、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風浪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風浪板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風浪板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風浪板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帶客從事風浪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風浪板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合格證照、了解器具功能、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風浪板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風浪板活動。

(三)從事風浪板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七、帶客從事風浪板活動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澎湖國家風景區衝浪活動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衝浪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從事衝浪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指定應提送之文件。

四、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至少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並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

五、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衝浪板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

(四)於遊客從事衝浪活動前應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及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帶客從事衝浪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衝浪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合格證照、了解器具功能、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並確實穿戴安全繩,檢查衝浪板。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衝浪活動。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衝浪活動。

(三)從事衝浪活動時,不得解開衝浪板與安全繩連接帶。

七、帶客從事衝浪活動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澎湖國家風景區拖曳傘及滑水板活動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拖曳傘、滑水板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指定應提送之文件。

四、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者,應至少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並備置緊急救援設備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

五、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拖曳傘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應於寬廣海域活動,並注意潮汐,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拖曳傘或滑水板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拖曳傘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帶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應確認活動提供者之合格證照、了解器具功能、安全裝備有效性及保險事宜。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孕婦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相關活動。

(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活動期間應隨時檢視扣環、拉鍊及繫繩是否鬆脫,避免發生溺水事故。

七、帶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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