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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農授漁字第1101348007號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魚塭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魚塭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魚塭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雇主資格認定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下簡稱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以下簡稱區劃漁業權執照)所載負責人。

(二)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影本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

(三)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四)養殖場員工總表(如附件二)及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員工名冊,無則免附。

2、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3、實際從事魚塭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魚塭養殖漁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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