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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院授主基經字第1100201140A號

修正「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院  長 蘇貞昌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為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加強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及管理,特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三、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

  五、園區管理費收入。

  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園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

  四、各項作業服務支出。

  五、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七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九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十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為加強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特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三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 六 條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並彙整為本基金年度預、決算後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 七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九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十二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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