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鐵道軌字第1100016163號
修正「交通部鐵道局鐵道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鐵道局鐵道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七點規定
局 長 伍勝園
交通部鐵道局鐵道產業發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十七點修正規定
十二、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經費依工作進度分期撥付,有關撥付期數、方式及金額比例,應載明於契約。
(二)受補助對象接獲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核定通知後,應依執行進度檢送請領補助款單據,經本局循行政程序簽報奉准後,辦理後續撥款作業。
(三)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本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受補助對象。
(四)經函報本局同意由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者,得憑收支清單結報,不受前款之限制。
(五)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對象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七、經本局依第十二點第三款規定退還受補助對象及依第四款規定同意由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受補助對象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其銷毀應函報本局同意。本局應建立控管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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