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五、附件六,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五、附件六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件五、附件六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輔導農地租賃媒合,以達保障出租人權益及獎勵承租人擴大經營規模之目標,特訂定本規範。
三、大專業農經營之農地區分為「基本門檻」及「擴大承租」兩大類。
基本門檻農地係指大專業農既有從事農業經營之農地,包括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土地,及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公有地、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佃之耕地,或簽訂耕作協議,或簽訂租賃契約書且租期未滿三年之農地。
擴大承租農地係指依本規範簽訂農地租賃契約書,且租期達三年以上之農地,另種植短期經濟林者,租期應達六年以上。此類農地面積需達前項「基本門檻」農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其適用範圍如下:
(一)基期年農地:符合本會「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農地。
(二)一般農地:非屬基期年農地範疇之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之耕地(指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專案輔導農地。
大專業農經營規模依實際種植作物面積估算,且於同一年之兩個期作轉(契)作不同作物,或同一期作種植一種以上作物者,至少應有一個期作之一種作物類別符合「大專業農經營規模類別表」(如附件二);另申請參加本政策當期作即應符合附件二之規範。
自一百十三年起,大專業農經營規模及農機設備補助面積之計算,以符合「擴大承租」農地為限。
五、參加輔導者應填具「大專業農資格申請表」(如附件五),由辦理大專業農案件輔導之農會(以下簡稱經辦農會)審查其身分條件、種植作物、經營規模及相關文件符合規定後,協助租賃雙方簽訂「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範本如附件六)及出具「大專業農資格通知」(如附件七),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署。
六、農地租賃媒合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招租申請:
1、地主檢具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農會進行網路查詢者,及「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時,得免予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本備查,正本審查後發還)及印章,並填具「農地出租刊登申請書」(如附件八),向土地所在地農會辦理出租申請及於本會「農地租賃平台」刊登招租訊息。
2、大專業農檢具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身分文件正本(得留存影本備查,正本審查後發還)及印章,並填具「農地承租需求申請書」(如附件九),向預定承租土地所在地農會辦理媒合申請及於本會「農地租賃平台」登錄承租需求。
3、雙方已自行議定租賃完成案件,大專業農得免檢具「農地承租需求申請書」,惟地主需閱讀瞭解「農地出租刊登申請書」農民健康保險相關權益之注意事項並簽章確認。
(二)媒合簽約:
土地所在地農會或經辦農會依地主、大專業農之意願與需求進行媒合,並就媒合成功或雙方已自行議定租賃完成案件,確認其實際可耕面積、租金、租期、租金交付方式等內容後,協助租賃雙方簽訂「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契約書正本一式二份,由立契約人各執乙份,另副本一份由農會收執。
九、地主及大專業農(排除農企業)得就擴大承租農地,依下列方式申辦各項獎勵措施:
(一)老農出租農地獎勵措施:
1、地主投保農民健康保險(簡稱農保)年資合計滿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依農地租賃契約面積向經辦農會申辦老農出租農地獎勵(排除公同共有土地),經勘查符合「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於契約存續期間給付地主每公頃每月二千元,每人每月最高獎勵上限三公頃。
2、前目農地租賃面積應扣除建物或變更使用面積,倘經勘查有不符者,應繳回未符規定部分之獎勵,或由經辦農會自次期作老農出租農地獎勵中逕予扣抵。
3、老農出租農地獎勵金每年分二期撥付,一月至六月為第一期、七月至十二月為第二期,中途新簽約者自契約生效當月起按比例撥付。
4、首次申請者,需填具「老農出租農地獎勵申請表」(如附件十),由經辦農會審查符合規定後,相關申請文件留存農會備查,並得一併追溯核給前二期內符合資格條件之獎勵金。
5、經辦農會於每期作審查及造冊前,應先行檢核出租人農地資料,確認土地所有權人、面積無異動;土地所有權於租賃履約期間移轉者,老農出租農地獎勵金發放至土地登記謄本載示原因發生當月止。
6、申辦農地經勘查未實際耕作,屬非歸責於地主之因素,當期作仍核發老農出租農地獎勵,惟以一次為限。另由農會函知大專業農及地主,倘次期作仍未依規定種植者,停止核發;嗣後恢復依規定種植之期作,得恢復核發。
(二)耕作獎勵措施:
1、由經辦農會依大專業農承租基期年農地之經營計畫書,登錄種植作物種類,經勘查合格核予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生產環境維護獎勵。
(1)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
大專業農種植水稻(再生稻除外)核予每期作每公頃二萬元,且不得申報繳交公糧及稻作直接給付,惟遇天然災害,選擇繳交災害穀者,則不核予獎勵;大專業農種植「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作物,依該計畫每期作每公頃轉(契)作獎勵標準另加一萬元核予。
(2)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符合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每期作每公頃給付五千元,並得併同轉(契)作獎勵撥付。
(3)生產環境維護獎勵:
大專業農每年得有一個期作種植綠肥作物,並核予每期作每公頃給付四萬五千元獎勵,惟不得種植景觀作物或辦理翻耕、蓄水措施。
2、承租基期年農地之耕作措施獎勵,年度租期達六個月以上,且涵蓋一個期作種植期間者,核給一個期作之獎勵;年度租期達十個月以上者,核給兩個期作之獎勵。另第一期作最遲需於三月底、第二期作最遲需於九月底前,由經辦農會完成系統登錄合約檔及轉申報作業。
3、種植綠肥作物維護地力田區,不得種植綠肥以外之其他作物,且綠肥作物之存活率應達該田區百分之五十以上,並需善盡田間管理之責。
4、大專業農變更種植作物,應於種植前或土地所在地農會勘查前,至經辦農會申請變更。
十一、老農出租農地獎勵、大專業農轉(契)作、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及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及手續費撥付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發放獎勵及相關手續費用所需資金,老農出租農地獎勵由農業發展基金項下支付,大專業農轉(契)作、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及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面積計算單位至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金額計算單位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經辦農會於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屆期後,依實際勘查結果填造老農出租農地獎勵、大專業農轉(契)作獎勵、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生產環境維護獎勵金發放清冊及彙總清冊(以下簡稱清冊)各三份,一份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二份函送當地分署核辦。
(三)獎勵金撥付方式:
1、前款二份清冊經分署審核完成後,函送經辦農會或接管農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並核撥獎勵金至其設置之專戶,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2、經辦農會於接獲審核完畢之清冊及款項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地主、大專業農應領金額轉入其農會存款帳戶。另於清冊加蓋農會直撥戳章,並公告或通知農戶已撥款訊息。
3、經辦農會於獎勵金撥付完畢後,將加蓋直撥戳章清冊正本一份函送當地分署保管留存,另一份妥存備查。
(四)手續費撥付方式:
1、經辦農會辦理媒合農地租賃、資料登錄建檔、通知媒合結果、協助簽訂租約、造送獎勵金清冊及匯款等事項,核予行政補助費每公頃每期作五百元;另租賃農地種植情形勘查及結果通知,由分署審核經辦農會所送租賃農地勘查清冊無誤後,核予勘查獎勵金每期作每公頃二百元,並核付予勘查人員,由農村再生基金項下支付。
2、農會為大專業農時,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勘查及結果通知所需費用,比照「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田區勘查標準,由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支付。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