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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7600A號

修正「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三條。

附修正「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三條

 

部  長 潘文忠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幼兒園教保及照顧服務,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並遵守下列原則:

  一、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之學習環境。

  二、支持幼兒適齡適性及均衡發展。

  三、支持家庭育兒之需求。

  幼兒園應本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活動。但私立幼兒園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幼兒、家長及教職員工自主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

第 四 條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教學需要或家長托育需求有調整起訖日期之必要,且調整後教保活動課程日數,不少於本文所定各學期教保活動課程日數。

  二、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調整學年學期假期起訖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從學校所定日期辦理。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偏遠地區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幼兒園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之配置,應符合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第 十三 條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統整方式實施,建立活動間之連貫性,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二、以自行發展為原則,並應自幼兒生活經驗及在地生活環境中選材。

 

  三、協助幼兒探索生活環境,認同本土、認識並欣賞社會多元文化及語言,並保障幼兒學習國家語言之機會。

  四、有進行外語教學之必要者,應以部分時間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並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不得以全部時間為之,或以部分時間採非融入方式進行教保活動。

  五、落實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品德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六、訂定行事曆、作息計畫及課程計畫。

  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八、有選用輔助教材之必要時,其內容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精神。

  九、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寫、算教學。



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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