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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局視(輔)字第11030056251號

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綜藝節目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綜藝節目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綜藝節目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綜藝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節目須為全新企畫製作。並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之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三)節目特色: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並具創新、娛樂、具海外市場銷售潛力。

2、若能引進網路新世代、年輕創意之內容尤佳。

3、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

(四)節目類型應屬塊狀,每集長度應為四十五分鐘以上,且以申請補助一季之節目集數為限。

(五)節目之製作人、執行製作人、企劃、導播、編導、監製、主持人,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成音、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節目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七)節目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廣播級FULL 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

(八)節目音訊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九)節目之後製作(指剪輯、成音、美術、特效、動畫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節目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時段

1、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2、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簽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完畢。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但節目各集公開發表應包含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十八時至二十四時時段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或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5、節目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亦應符合前四目規定。

(十一)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二)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其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十三)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七、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委員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

1、節目之新創意、娛樂性、吸引力、內容紮實度。

2、節目之可行性、市場性、行銷企畫、國際市場競爭力及對產業內容力提升之助益。

3、節目企製及行銷模式轉變之創意性及可行性。

4、節目具備國內外頻道或內容平臺預(銷)售合約或意向、文化擴散性之跨業合作,或針對平臺用戶特性進行數據探勘及分析之可行性。

5、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綜藝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6、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7、節目回饋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八)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審,供評選參考。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八、簽約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為一年以上者,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獲補助者應將本局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獲補助節目製作相關項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未滿一年,於簽約後經本局同意展延致製作期程為一年以上者。

2、節目於簽約前已開拍,且製作支出金額已逾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總成本扣除本局補助金額上限,經會計師簽證證明,且經本局審查通過者。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申請案之企畫書,除所載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企畫書之變更,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

   獲補助者申請企畫書變更之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有關「節目名稱」之變更、第十二小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之變更、第十三小目有關「節目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二年。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及補助契約規定本局核定之各集節目規劃,完成節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十點規定。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查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應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節目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節目行銷宣傳圖檔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開圖檔之著作財產權時,獲補助者(獲補助綜藝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節目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獲補助節目資料,供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國內外播送、傳輸之成果,包括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時段、平均收視率(至少應包含依性別及年齡層分析)、受眾分析、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等;節目於網際網路服務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黏著度等相關分析資料。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七)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八)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綜藝節目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綜藝節目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六)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綜藝節目製作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綜藝節目製作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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