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局 長 徐宜君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要點第八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八、評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要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申請補助之劇本、計畫書不符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或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評選作業,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計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依「刪減電視節目製作及劇本開發補助金裁量基準」(如附表),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依「刪減電視節目製作及劇本開發補助金裁量基準」(如附表),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或廢止全部補助金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
1、題材類型選擇之創意性、市場性、話題性與國際接軌度。
2、故事內容之可拍性、故事性、深度與共感度。
3、劇本開發方式(包含能否有效提升劇本質量,及田調方式)。
4、編劇團隊之潛力、經歷、執行力。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申請者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十一、計畫書之變更
(一)除計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主軸、經費總預算表不得變更外,其餘計畫書所載涉及第六點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團隊之編劇(編劇統籌)之變更,以非可歸責於編劇(編劇統籌)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為限;全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八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獲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絶。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有關「案名」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由評選小組決定。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展延期限由評選小組決定。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完成劇本(含已開發但未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資料、文件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
(六)違反前點第九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計畫書、劇本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