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附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規定
第(三)類 抗氧化劑
備註:
1、抗氧化劑混合使用時,每一種抗氧化劑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即使用量/用量標準)總和應不得大於 1 。
2、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3、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第(六)類 膨脹劑
備註:
1、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
備註:
1、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
備註:
1、特殊營養食品應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2、特殊營養食品中所使用之營養添加劑,其種類、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得不受表列規定之限制。
3、維生素D2及D3混合使用時,每一種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即使用量/用量標準)總和不得大於1。
4、前述適用三歲以下幼兒之奶粉如同時使用編號124至編號128等五類核甘酸鹽,其每100大卡產品中使用量之總和不得超過5mg。
5、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6、業者製售添加前述維生素A、D、E、B1、B2、B6、B12、C、菸鹼素及葉酸等十種維生素,而型態屬膠囊狀、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應於產品包裝上標示明確的攝取量限制及「多食無益」等類似意義之詞句。
7、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強化營養鮮乳得添加生乳中所含之營養素。
第(九)類 著色劑
備註:
1、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第(十)類 香料
備註:
1、下表品名欄所列之品項均不得添加於食品。天然來源帶入者,不在此限。
2、飲料使用天然香料含下表品名欄所列之品項時,應符合其限量標準。
3、不得使用苯乙烯(Styrene)、丁香油酚甲醚(Eugenyl methyl ether)及吡啶(Pyridine)三項合成香料物質。
4、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第(十一)類 調味劑
備註:
1、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
備註:
1、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同一食品依表列使用範圍規定混合使用甜味劑時,每一種甜味劑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即使用量/用量標準)總和不得大於1。
3、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第(十二)類 粘稠劑(糊料)
備註:
1、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第(十四)類 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
備註:
1、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第(十五)類 載體
備註:
1、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第(十六)類 乳化劑
備註:
1、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第(十七)類 其他
備註:
1、本表為正面表列,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可於各類食品中使用之各類食品範圍,不包括鮮乳及保久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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