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公服字第1101260591號
修正「事業結合申報須知」及附件「事業結合申報書」,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事業結合申報須知」及附件「事業結合申報書」
主任委員 李鎂
事業結合申報須知修正規定
一、結合申報時,應備申報書及申報書內所規定之各種附件。
二、紙本提出申報者,申報書及表格以A4格式雙面印製,裝訂成冊,並提供申報書及附件之電子檔。
三、申報書及附件透過本會「結合申報及聯合行為申請線上填報系統」(網址:https://mergers.ftc.gov.tw)提出者,免提出裝訂成冊之紙本。但本會認有查驗必要時,仍得要求提出書面資料。
四、申報書及附件透過本會「結合申報及聯合行為申請線上填報系統」於非工作日提出者,本會對結合申報之收文日期為電子檔進入本會系統後之次一工作日。
五、所附之文件遇有數量、價格等資料,請標示單位。
申報文件及資料如屬營業機密不得公開者,亦應加以註明。
六、事業結合申報書之附件如為外文資料,應將重要內容略節成中文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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