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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十一點及第二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十一點及第二點附件二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一、(刪除)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二點附件二(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