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國規委會字第1100190112號

修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九條。

附修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九條


部  長 邱國正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噪音防制及補償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費用。

  二、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學校、圖書館、托育機構,因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所增加之電費支出。

  三、補助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於公園、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相關居民健康維護設備或辦理噪音防制宣導活動之費用。

  四、辦理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噪音補償措施。

  五、辦理噪音防制措施所需之航空噪音監測、防制、審查作業及技術等相關工作之費用。

  六、辦理前五款經費撥發所需之行政作業費用。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第九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