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部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扶植青年藝術發展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補助原則:
(一)採競爭型補助機制,計畫以一年至二年為期,年度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申請者近二年度未連續獲本計畫補助。
(三)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補助金額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四)屬二年期計畫者,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包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等。經本部核定為二年期計畫者,其第二年補助經費,如經本部考評計畫結果異常,本部得視情況廢止或撤銷補助。
(五)補助經費包括計畫所需之人事費(酬勞性費用;如:企劃費、創作費、研究費、生活補助費等)及業務費(執行本計畫所發生之費用),不包括硬體設備採購、專職人員薪資、行政管理等費用。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請領方式:人事費採簽領收據報支、業務費需檢附原始憑證核實報支。
(七)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申請者如以同一或類似申請案件之計畫申請並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捐)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本案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內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
七、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得採一次或分為二次撥付:
1、採一次撥付者: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檢送收據、補助經費全案原始支出憑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紙本及電子檔)一份,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
2、分為二次撥付者:
(1)第一期款:檢送第一期款收據、修正計畫書,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七十補助經費。
(2)第二期款: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檢送第二期款收據、補助經費全案原始支出憑證、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紙本及電子檔)一份,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
3、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獲補助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補助款撥付作業。
4、上開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本部將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
(二)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案件,其撥款方式得另訂契約辦理;核定跨年度補助者,其撥款方式不受第一款撥付次數之限制。
(三)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四)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獲補助案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八)獲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法律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義務:
(一)獲補助者於請款時,應檢附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及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二)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應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受領補助資格,並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
(三)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宣導,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本部名稱,其露出形式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二辦理。
(四)獲補助者同意於其辦理補助案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成果報告資料(含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等)及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獲補助者應依本部要求辦理),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為不限目的、時間、地域及方式之非營利利用。獲補助者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https://data.gov.tw/license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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