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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8111A號

  核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規定,各學校校務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人數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但學校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為組成成員,且該校任一性別專任教師人數少於全體專任教師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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