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紀錄片(以下簡稱紀錄片)應具下列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規定,紀錄片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紀錄片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三)紀錄片類型、長度及集數
1、系列型:每集長度為二十五分鐘或四十五分鐘以上,全案製播長度則為七十五分鐘或一百三十五分鐘以上,且不得少於三集。
2、非系列型:單一集數,不限時間。
(四)工作團隊
1、紀錄片之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主持人(包含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紀錄片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五)紀錄片不以我國語言發音為限。
(六)紀錄片視訊及音訊格式
1、視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920×1080廣播級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
(2)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或DNxHR HQ 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七)紀錄片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八)紀錄片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
1、申請補助之紀錄片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
2、紀錄片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製作,並應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完畢。但紀錄片於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紀錄片,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紀錄片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首次公開上映得在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為之。
5、紀錄片全案公開發表應包含下列方式之一:
(1)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2)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3)於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上映。
6、紀錄片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亦應符合前五目規定。
(九)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紀錄片。
(十)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紀錄片,且應有一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紀錄片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一)紀錄片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紀錄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七、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紀錄片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紀錄片規劃之完整性及創意性。
2、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紀錄片、電影片、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3、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紀錄片)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企畫書所載紀錄片主題、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全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有關「紀錄片名稱」之變更、第九小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之變更、第十小目有關「紀錄片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決定准駁其展延申請。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
(三)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者,展延期限與紀錄片全案總長度由評選小組決定。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完成紀錄片之製作,且紀錄片之製作及公開發表(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十點規定。但本局同意製作、公開發表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八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紀錄片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紀錄片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紀錄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紀錄片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項圖檔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紀錄片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者(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獲補助紀錄片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或類似文意,如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資料,供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紀錄片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內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之成果,包括各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平臺、頻道、場所、播送(傳輸)期間/時段、平均收視率(至少應包含依性別及年齡層分析)、受眾分析、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等;紀錄片於網際網路服務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黏著度等相關分析資料。
4、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紀錄片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七)獲補助紀錄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六)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紀錄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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