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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農漁字第110133572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三項。

三、「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oa.gov.tw)「公告」專區,及本會漁業署漁業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三)電話:(02)23835819。

(四)傳真:(02)23327396。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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