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交路(一)字第11082003552號
修正「觀光遊樂業水域遊樂設施檢查項目及檢查基準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觀光遊樂業水域遊樂設施檢查項目及檢查基準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點
部 長 王國材
觀光遊樂業水域遊樂設施檢查項目及檢查基準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觀光遊樂業(以下簡稱業者)經營之水域遊樂設施,不得作為其他未經核准之使用。除教育部體育署所定游泳池管理規範第二點所稱游泳池,依該規範規定外,其他水域遊樂設施,應遵守本注意事項規定。
五、水域遊樂設施相關設備之操作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如各該法令規定需有專業資格人員始得操作者,業者應選派合格專業人員負責操作、檢測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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