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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通傳內容字第1104802660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草案及「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十二之一條。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33438535。

(四)傳真:02-3343264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陳耀祥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第六條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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