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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觀業字第1103002869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及「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及「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


局  長 張錫聰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以帶團及接團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無雇主導遊、領隊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領有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無雇主之本國國民。

(二)無雇主之持有居留證且具工作許可之人。

三、符合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得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四、本要點補貼要件,須符合下列任何一款之規定:

(一)曾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生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者。

(二)非屬前款情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或七月至九月曾獲本局生計補貼,且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三)非屬前二款情形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曾受旅行業派遣擔任國內兩天一夜以上團體旅遊隨團服務之導遊、領隊人員,並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本要點生計費用補貼與本局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五、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要件規定者,本局已留存佐證資料,得免經申請,由本局造冊主動撥款入戶。

    非屬前項規定情形者,可採線上或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無國民身分證者檢附)

(三)擔任隨團服務相關佐證資料: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並註明隨團服務導遊、領隊人員姓名)。

(四)本人名義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附件二)

(六)切結書。(附件三)

六、受理申請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線上申請者,應於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申請;書面申請者,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親自送件者,不予受理。

    前項受理期間,本局得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警戒調整,並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

七、申請未依規定程式或應備文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經審查相關文件資料有疑義者,得要求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撥補貼金額至受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申請補貼案件經撥款至受補貼對象帳戶後,事後查有不符規定情事者,應繳回全部款項。

八、申請本要點補貼如有偽(變)造、虛報、浮報、申請文件內容不實等情事或經本局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結果,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追回已撥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涉有法律責任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

(一)曾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生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者。

(二)非屬前款情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曾獲本局生計補貼,並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三、符合前點規定者,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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