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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教學(四)字第1100112667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表一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表一修正規定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及期間:

1、招收及輔導經費:

(1)各校一律上網申請,且應將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資料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鍵入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並於網路完成經費申請程序後,下載列印申請表,逾時系統即關閉不受理申請。

(2)學生資料不得重複通報,其同時就讀不同學校者,應擇一申請。各校通報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人數,將作為各校本工作計畫經費之計算依據。

(3)各校每年度之申請案,應使用本部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下載列印之經費申請表紙本,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以郵戳為準);逾時送件者,本部得依補助基準核算補助數額後,就應補助經費再減百分之十核發。

(4)學校因上述經費不敷支應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或有第五名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需求者,得於當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詳細需求分析(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一併敘明第六點第三款專帳支應情形)、經費用途規劃及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之會議紀錄,向本部申請額外補助經費,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另案酌予補助,惟當年度九月入學新生之額外特殊需求,不受上開期限之限制。

2、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

(1)學校應於開學後邀請特教專家學者、醫師或物理治療師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召開評估會議,並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經費申請表併前目招收及輔導經費向本部申請。

 

(2)同一學生同時具有二個以上學籍者,以該生於特教通報網通報之學校為準,不得於不同學校重複申請。

(二)申請文件:

1、招收及輔導經費:

(1)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包括輔導人員前一年度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時數紀錄)。

(2)經費申請表詳附表四及附表五,於本部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申請並下載列印。

(3)學校審查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會議之會議紀錄。

(4)資本門申請項目應先由學校召開會議檢討現有設備數量,並於申請表中提供會議紀錄及需求說明。

2、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

(1)學校評估會議之會議紀錄。

(2)經費申請表如附表八。

(三)核定程序:依本要點經費補助基準,核算各校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經費,並經本部審查後,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之。

(四)因學校未完成申請、逾時送件或通報不實,致本部未予補助或減少補助款額度,各校應自行支應所需之輔導經費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六、經費請撥及結案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經費請撥、支用、結報及結餘款等程序,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工作成果摘要表」(附表六)、「交通費簽領清冊影本」、當年度經核定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核定表影本」及當年度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補助費申請表影本」辦理結案。

(二)本補助經費項目未執行或執行率未達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者,應於結案時另附報告說明原因。

(三)實施校務基金學校之計畫經費如有結餘納入校務基金辦理者,應設立專帳,日後得支應本要點「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或「空中進修學制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所定項目之不足經費,並供臨時新增身心障礙學生個案、尚未通過鑑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或輔導人員薪資調整等經費使用。如專帳之結餘款尚有不足,應由學校額外自籌支應,並納入專帳支應情形記載。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四點附表一(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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