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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衛授食字第1101902125號

主  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方法-青黴素之檢驗」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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