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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局視(業)字第11030069991號

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評選及審查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企畫書不符合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或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名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四)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通過之企畫書,依第五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所提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及第二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五)評選項目標準

1、節目製作企畫(包含各集內容簡介或分集大綱)之多元性、創意性、可行性、完整性及豐富度。

2、對產業內容力提升之助益。

3、節目產學合作、對產業人才培育之助益。

4、節目行銷推廣(含節目跨媒體合作及數位應用)規劃之創意性及可行性。

5、聽眾意見、參與度或互動情形分析機制之規劃情形。

6、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7、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六)評選小組依第四款第二目、第三目做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九、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申請案之企畫書,除所載企畫大綱、故事大綱、主持人等項目不得變更外,其餘涉及第五點各款規定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依前揭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節目邀訪來賓者,變更邀訪來賓累計人數不得超過原企畫書規劃邀訪來賓總計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企畫書變更經本局同意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除本款、第二款另有規定外,企畫書變更以三次為限。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節目製作期限展延者,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應於事前檢附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若前揭展延後之製作完成期限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前向本局申請展延。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之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二個月。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節目之製作、行銷及公開播送,且節目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但本局同意節目製作完成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三款「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且參賽報名金鐘獎時,採用之參賽節目名稱應與核定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企畫書及第二、三期繳交之文件(不含節目音檔)之全部或一部進行重製、統計等非營利使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授權書一份。

 

(十)獲補助者應於各集節目播送結束時,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意思,並應於本節目相關文宣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

(十一)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二)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前開本局指定出席之活動或課程以三次為限。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十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四)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款規定,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六)違反前點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廣播節目製播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四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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